國家發展規劃是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藍圖和行動綱領,具有重要的戰略導向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科學制定和接續實施五年規劃,是我們黨治國理政一條重要經驗”。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五年規劃在推動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保持國家戰略連續穩定、調動各方積極性等方面,具有深遠意義與突出優勢。
主題一以貫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已經編制實施了14個五年規劃(計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第一個五年計劃到第十四個五年規劃,一以貫之的主題是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可以說,每一個五年規劃(計劃)作為階段性部署,都生動記錄了中國式現代化的發展歷程。
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五年計劃成為推進“四個現代化”的重要抓手。1954年9月,毛澤東同志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致開幕詞時強調,“準備在幾個五年計劃之內,將我們現在這樣一個經濟上文化上落后的國家,建設成為一個工業化的具有高度現代文化程度的偉大的國家”。經過幾個五年計劃的實施,我國開展了全面的大規模的社會主義建設,逐步建立起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農業生產條件顯著改變,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有了很大發展。
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五年規劃(計劃)的編制以推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為重要內容。作為改革開放后制定的首個五年計劃,“六五”計劃在強調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把社會發展擺在突出位置,體現了對發展問題認識的重大進步。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從“十一五”開始,五年計劃更名為五年規劃,反映了規劃理念、編制重點、實施方式的深刻變革,進一步明確了五年規劃的定位。伴隨一個又一個五年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生產力不斷得到解放和發展,我國實現了從生產力相對落后的狀況到經濟總量躍居世界第二的歷史性突破,實現了人民生活從溫飽不足到總體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歷史性跨越。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先后編制實施了“十三五”規劃和“十四五”規劃。“十三五”規劃緊緊圍繞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制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創造了有利條件。基于黨的十九大對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作出分兩個階段推進的戰略安排,“十四五”規劃將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遠景目標融入規劃之中,實現了“十四五”規劃與2035年遠景目標的有效銜接。這不僅確保了階段性發展目標的實現,而且保證了規劃實施始終向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穩步推進。“十四五”以來,我國經濟總量不斷邁上新高,相繼突破110萬億元、120萬億元和130萬億元,經濟實力、科技實力、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為實現中國式現代化奠定了堅實基礎。
戰略導向鮮明
科學編制并有效實施國家發展規劃,闡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奮斗目標在規劃期內的戰略部署和具體安排,明確政府工作重點,引導公共資源配置方向,有力推動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鮮明的戰略導向作用。
立足全國一盤棋,從戰略高度科學制定規劃。從規劃方法來看,五年規劃的制定堅持全局觀與系統論,進行大量調研、收集各方資料、廣泛征求意見,并通過咨詢論證等程序,統籌兼顧不同區域、領域的發展實際與需求,使規劃編制成為一個集思廣益、科學決策的過程。從規劃內容體系來看,五年規劃涵蓋發展環境、主要目標、實施保障等內容,體系完整,厘清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思路,有效匯集民智、反映民意、凝聚全社會發展共識,形成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合力。
堅持一張藍圖繪到底,以戰略定力接續實施規劃。從第一個五年計劃到第十四個五年規劃,接續實施,一棒接著一棒跑,保障了中國式現代化進程的連續性。同時,根據新情況新變化,與時俱進地調整和優化五年規劃的內容、性質、實施方式,使其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環境、方式、理念相適應,有力推動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嚴峻復雜的國際環境和艱巨繁重的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國家發展規劃對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的作用明顯增強,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功能日益顯現。
強化制度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對“十五五”規劃編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五年規劃科學制定和接續實施離不開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安排。在長期實踐中,我國逐步建立了監測評估機制、動態調整機制、公眾參與機制等,有效保證了規劃的制定和實施。近期,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標志著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度體系建設向前邁出新的一大步。
提升科學性。五年規劃制定和實施質量關乎國家發展戰略的成效。通過科學立法,明確規劃制定和實施的基本要求,理順各類各級發展規劃的層級關系、功能定位,構建規劃體系的效力層級和沖突解決規則,以制度的剛性保障規劃體系的科學性與統一性、發展規劃間的連續性。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規定,在規劃的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要素支撐條件”和“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并要求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以監測結果作為加強和改進規劃實施的重要依據。上述規定能夠有效提升規劃制定和實施的科學性,確保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
增強穩定性。國家發展規劃的穩定實施能夠保障規劃設定的長期目標的實現,并確保各類資源配置的高效與社會預期的穩定。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等方式固化制度安排,明確了規劃的地位、效力以及制定程序,能夠有效避免各類因素對規劃帶來的干擾。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明確了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國家發展規劃的規定,同時設立了監督追責機制,要求對規劃制定實施中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切實強化了規劃的法定約束力,保證規劃制定與實施的連續性,進而推動規劃目標的高質量實現。
彰顯人民性。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持續推進五年規劃的重要力量。五年規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凝聚起廣大人民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通過法定程序,可將關于民生發展的內容納入規劃中,把公眾參與的機制固定下來。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明確規定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并接受監督,為國家發展規劃充分體現民情、反映民意提供了保障。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趙付科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龍馬學者特聘教授、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