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司法裁判打破“學生在校受傷學校必擔責”誤解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必須擔責嗎?老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尺度在哪里?圍繞校園管理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受到關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通過對相關案件中各方責任的認定,推動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落實,依法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
典型案例明確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避免產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傷則學校必然擔責”的誤解。
一起案例中,六年級學生趙小某自教室下樓時,從樓梯臺階上摔倒,帶隊老師隨即聯系家長并陪同送醫。經診斷,趙小某牙齒受損、嘴唇挫傷擦傷,醫囑建議為18周歲后牙樁冠修復。趙小某以學校在放學過程中未有老師在教室至校門路段組織秩序,存在監管不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學校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8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及證據,趙小某摔倒受傷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本身缺陷導致。學校已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校園安全教育宣傳,樓梯、墻面等地方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盡到了學校的教育職責;在趙小某受到損害后,學校亦及時采取了通知家長、陪同就醫、調查事發經過等措施,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趙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對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舉證責任,現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存在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審理法院判決駁回趙小某的訴訟請求。
另一起案件中,學校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校園暴力行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八年級學生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同學,并打傷予以勸阻的其他同學,對此學校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法院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依法判決學校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以司法裁判推動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落實。
老師要求小學生為打架道歉,家長則認為造成心理傷害,學校實施教育懲戒的尺度在哪里?
案情顯示,因一年級學生李小某在校期間扎、咬其他同學,該校老師在放學時間與涉事家長進行溝通,并在班會上讓李小某向其他同學道歉,因李小某態度不誠懇,再次要求李小某鄭重道歉。李小某監護人認為學校老師行為造成李小某心理嚴重傷害,致使李小某持續情緒低落、無法正常返校。經多次交涉無果,李小某將該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兩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該學校老師批評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學道歉的行為,屬于教師正常行使教育懲戒權,本案現有情形不足以證明學校對李小某的管理行為存在超越或濫用教師教育懲戒權的情形,故判決駁回李小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指出,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堅持保護與教育相結合,在要求學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時,亦應允許學校依法實施合理的教育懲戒行為,幫助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該案中,當事人就學校教育懲戒行為是否合理存在分歧,法院依法進行裁判,保障教育懲戒行為既有尺度、又有溫度,對于規范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各方行為具有重要的規則引領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