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福州8月21日電 (記者何璐)日前,福建省科技廳、財政廳、經信委和食藥監局聯合印發《福建省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資金補助實施辦法》,明確對省內藥品生產企業完成一致性評價并批準上市的品種,按評價成本20%比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予以一次性補助。
根據福建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實施意見,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實施前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包括國產仿制藥、進口仿制藥和原研藥品地產化品種,均需開展一致性評價。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準上市的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的化學藥品仿制藥口服固體制劑,原則上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
為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實施意見提出鼓勵福建省有能力的藥品研究機構、藥品檢驗機構積極參與處方工藝和質量研究工作,并要求建立一致性評價綠色通道,做好研制用對照藥品一次性進口藥品的快速審批和通關工作。
實施意見還提出,凡省內藥品生產企業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可納入福建省醫保目錄,在藥品聯合采購中,享受與專利過期的原研藥同一質量層次待遇,鼓勵醫療機構優先采購供臨床選用。
《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22日 13 版)